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雨、李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雨,李长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823号申请人:曹雨,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长顺,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人曹雨与被申请人李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曹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长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八街区6栋××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长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八街区6栋××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