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世全与杨威、杨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全,杨威,杨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02号原告:金世全,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威,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倩,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世全承担。审 判 长 贺冬青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