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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世全与杨威、杨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全,杨威,杨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02号原告:金世全,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威,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倩,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世全承担。审 判 长  贺冬青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