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分水岭村二环东路1728-7号。法定代表人:潘红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捷、张士浩,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索镇地段31号。法定代表人:朱华文,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华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传毅审判员 王 琛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