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谭奇军与刘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奇军,刘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奇军(又名谭其军),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刘娅玲(又名刘亚玲),女,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申请执行人谭奇军与被执行人刘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申请费83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娅玲自行履行6000元后承诺下欠的56000元由法院扣划其工资收入偿还债务。本院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山支行的工资账户62284**********7570进行了依法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奇军同意刘娅玲用其每月工资收入偿还,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