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蓝丽丽、余呈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丽丽,余呈梅,蓝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蓝丽丽女,1986年1月9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余呈梅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加清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丽丽与被执行人余呈梅、蓝加清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呈梅、蓝加清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