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海霞、张得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71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袁海霞,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张得虎,男,汉族,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袁海霞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7555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7555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