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日富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日富,男,汉族,1944年4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上诉人何日富因自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7)粤0811刑初119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自诉人控告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明显缺乏罪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综上,自诉人本次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何日富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何日富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等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日富以其没有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非法将其除名,并不给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令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拒不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和不缴纳社保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撤销对何日富除名、返还和认定何日富195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时的45年3个月14日的合法工龄、赔偿养老金487920元、两倍赔偿故意拖欠从1987年1月1日直至2004年4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8个月劳动工资报酬金(887328元)、三倍赔偿违法扣取的农产品风险担保押金(160元)、补偿福利金8750元、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赔偿精神损失费288000元等。本案系因广东省湖光国营农场将上诉人何日富除名引起的纠纷,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条件。上诉人何日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柯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