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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攀枝花市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63号申请人: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杨裕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永胜,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委托代理人:蒲文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299648。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8302734J。法定代表人:胡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川0402执371号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于2017年8月2日提级到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刘益宏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