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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有明、徐海平、徐凤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凤飞,徐有明,徐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凤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海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有明、徐海平、徐凤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1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为基数,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起计至2016年11月10日;以本金3801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约定利率11.21‰为基准上浮5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501元,申请执行费5602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8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