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与吴君英、王海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吴君英,王海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397号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所在地德令哈市巴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胜,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君英,女,汉族,40岁左右,住德令哈市。被告王海云,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吴君英、王海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于2017年8月1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即82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河东集中供热站承担。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