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席贺军与黄春英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贺军,黄春英,孟宪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424号原告:席贺军,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黄春英,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第三人:孟宪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贺军与被告黄春英、第三人孟宪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席贺军于2017年8月10日以程序错误、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贺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席贺军负担。审判长  裴兆义审判员  韩国栋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