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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思涵与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涵,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987号原告:赵思涵。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爱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思涵诉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思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思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思涵撤回对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衣丽洁人民陪审员  朱丹阳人民陪审员  鲍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禹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