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3A35室。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法定代表人:古永锵,���行董事。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4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三四五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已经规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本案中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的住所地和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很容易确定,不应将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视为侵权行为地,进而确定由一审法院管辖。因此,北��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三四五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按照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因此,为了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二三四五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二三四五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合��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二三四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观看和下载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因此,本案合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可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关于二三四五公司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具有管辖权。因此,二三四五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振华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