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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治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治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569号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万凯新都B栋7-4,组织机构代码75929536-9。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飞,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治江,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诉被告吴治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飞到庭参加诉讼,吴治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富森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挂户经营合同》;2.吴治江支付所欠管理费3600元、违约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吴治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2日,吴治江自愿将其购置的车辆挂靠于富森公司经营,以富森公司名义由吴治江自主经营。为此,双方签订《汽车挂户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吴治江每月应缴纳车辆管理费150元,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吴治江按约将车辆管理费缴纳至2014年12月。但自此以后,吴治江未再履行合同缴纳相应管理费,亦不到富森公司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不按约办理车辆强制保险、不参加车辆年审,且在车辆未年检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上路行驶。后经多次催促未果,吴治江均不予理睬,导致富森公司彻底丧失对车辆的管理,故富森公司诉至本院。吴治江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富森公司举证如下:1、《汽车挂户经营合同》,拟证明富森公司与吴治江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同时约定了车辆管理费和违约金等内容。2、机动车登记证书,拟证明富森公司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经当庭审查,富森公司举证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富森公司与吴治江签订《汽车挂户经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吴治江将车辆挂靠在富森公司名下经营;挂靠经营期限自挂户之日起至该车按报废或转让一切手续办理完清为止;吴治江于每月向富森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任意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违约责任处理,两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另外一方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富森公司与吴治江均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至2014年12月。但吴治江从2015年1月起未再向富森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截至2016年12月,吴治江尚欠管理服务费3600元。另查明:涉案车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挂户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从2015年1月起,吴治江未再按约富森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属违约行为。现富森公司要求其支付截至2016年12月拖欠的管理费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富森公司自愿减少为2000元,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吴治江长期拖欠富森公司的管理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富森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富森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治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治江之间关于涉案车辆的《汽车挂户经营合同》;二、被告吴治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3600元、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吴治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刚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