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闫少军申请执行闫小江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少军,闫小江,贾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闫少军,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被执行人闫小江,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新城。被执行人贾美丽,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新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闫小江、贾美丽银行存款24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