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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智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张智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刑初7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系被害人冯某5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被害人冯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2,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系被害人冯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3,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系被害人冯某5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4,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系被害人冯某5之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安县。被告人张智鹏(绰号“桂生”),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万安县。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4332551XU。负责人阙爱军。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人张智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5696.49元。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人张智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冯某1、冯某2、冯某6、冯某4与被告人张智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冯某1、冯某2、冯晶晶、冯某4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肖 鹰审判员 肖良玉审判员 袁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