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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淮南市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淮南市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041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万树城四组团1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969126。法定代表人:沈卫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沈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淮南市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