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红芝与被执行人虞银芬、虞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芝,虞银芬,虞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雷红芝,女,1976年生,云南驿镇人。被执行人虞银芬,女,1975年生,云南驿镇人。被执行人虞通,男,1997年生,云南驿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红芝与被执行人虞银芬、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虞银芬、虞通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虞银芬有其与余建顺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飞龙小区4幢4单元202号单元房一套,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拍卖了此套房屋,并以645000元成交。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额1023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丛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