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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与王炳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王炳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288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季元瑶,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春,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辉,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炳运,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诉被告王炳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民委员负担。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