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绍华诉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绍华,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李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23号原告:肖绍华,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圳,钱刚,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李丽萍,女,1968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呈贡区。原告肖绍华与被告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依原告肖绍华申请追加李丽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后原告肖绍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绍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1元,由原告肖绍华负担。审 判 长 方铮铮人民陪审员 李燕芬人民陪审员 郭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馨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