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享国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47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享国,男,生于1971年9月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享国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川刑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享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陈享国履行(2011)川刑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享国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证券、支付宝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执14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洪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