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芳、陶治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芳,陶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96号申请人秦芳,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姚坤、耿高飞(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治海,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秦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陶治海名下位于金水区姚砦路133号1号楼1单元28层2813号的房产,保全价值56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治海名下位于金水区姚砦路133号1号楼1单元28层281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