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关红波与深圳市福瑞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红波,深圳市福瑞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59号申请执行人关红波,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瑞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东文。申请执行人关红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瑞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9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679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瑞生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665.56元,已将上述扣划款项16665.5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执行款尚未执行。另经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