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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8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系余姚市****部件厂负责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素君、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系余姚市****部件厂负责人。2014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而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同年10月份,拖欠该厂钟某、石某1等18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80726元。经该厂职工反映后,2014年12月29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前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告人王某甲至今未支付且欠薪逃匿。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证明,司法救助人员名单、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本院民事裁定书、借条、欠条、人口信息,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证言,被害人梁某、钟某、石某1、杨某、梁某、龙某、龙某、吴某1、石某2、沃某、吴某2、吴某3、吴某4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继续退赔上述劳动报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