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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振锋、高超、单忠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锋,高超,单忠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振锋,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超,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单忠龙,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金某(另案处理)在吉林省永吉县,利用政府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机会,在政府发布相关补偿事宜及要求的公告后,抢栽种地上附着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6064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征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伙同张某、金某(均已判刑)在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至饮马河段建设用地、控制区划定及相关事宜的通告》,禁止抢栽抢种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租用当地村民张某1家的土地抢栽抢种萱草等苗木,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60640元。分赃时,单忠龙用分得赃款8000元偿还给于振锋抵欠款。案发后,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各退赔人民币18170元,被告人单忠龙退赔人民币100元,张某退赔人民币12200元,金某退赔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的3月25日政府发302国道占地禁止抢栽抢种公告,我和于振锋研究合伙栽树在公告之前,没公告时我们已经栽了3、4天,公告出来后,不让抢栽抢种,我和高超研究剩余的怎么办,高超说,地都租完了,栽上得了,愿意给不给,栽完了再说,然后又栽了两三天,我们把剩下的树苗栽完之后,还有一些空地,我俩又买了一些萱草栽上了。公告前栽的是偃柏树、苹果、枸杞、四季玫瑰、葡萄、蓝莓,紫叶稠李栽了三分之二,公告之后,栽了三分之一的紫叶稠李和萱草。我和高超在九台波尼河子(高超家的亲属)那花了一万多元买的偃柏和四季玫瑰,剩下是于振锋买的。除了高超和于振锋参与的还有金某和单忠龙。金某投17300元,单忠龙投5000元,高超和于振锋每人投30000元,我投23000元,这些钱树苗和人工费。此外,我们又拿了40000元人情费,其中我拿7000元,金某拿3000元,剩余的是于振锋和高超拿的。2、证人金某证实,2014年的3、4月份的时候,我在大连瓦房店打工,于振锋给我打电话说土门子村要占地,让我回来和他们一起种树,好得补偿款。我、于振锋、张某、高超一起合伙干这件事,我出了17000元左右用于买树苗和租地,后期又拿了3000元左右人情钱。后我们骗取国家补偿款60640元,于振锋、高超每人分得18000元左右,张某分得12200元左右,我得12000元。3、证人王某、杨某、朱某、李某到公安机关反应证实高超、于振锋、张某、杨某1等人抢栽抢种骗政府补偿款的情况。4、证人于某、宋某、宋某1、陶某、陶某1、李某1、郝某证实将地租给高超的过程。5、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单、明细、照片证实,高超得到补偿款人民币511941元,其中萱草(黄花菜)得到补偿款60640元。6、破案经过,2015年11月26日王某举报高超伙同惠民价格评估公司骗取占地款511941元。201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抓获。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8、吉林市人民政府[2014]3号《关于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至饮马河段建设用地、控制区划定及相关事宜的通告》载明,公告后对抢栽抢种抢建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禁止新建地面构造物。9、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及本院收据证实,2016年5月31日于振锋、高超各退赔人民币18170元。2017年7月13日退赔人民币100元。10、被告人于振锋供述,2014年年初,我们家那块有人来定桩,听说是G302国道扩建,我和高超、张某我们三个一起唠嗑,说302国道扩建得征用岔路河一拉溪的一段路,咱们租地种树苗到时候多得点政府补偿,高超负责租地,共租了一晌半地,15亩左右,租地花了三万多,租地费用我们四个出,金某拿的少一些,剩下的我们三个平摊,租了郝老四、郝老三、还有宋某1等人的地,还租了谁的我不太清楚,买树苗高超和张某去买的,买了两三次树苗,买树苗花了六万左右,我去土门子六队雇的七八十村民帮忙种树,张某、高超也雇了一些人,种了两三天。我们种在高超租的地上了,树苗有苹果、枸杞、松柏、萱草、紫叶稠李还有一些记不住了。抢种我们花了十万多,为了多得点补偿。金某拿了一万七八千,剩下的钱我和张某、高超三个人平摊。共评估了510000多元,其中,240000元我和高超、张某、金某四个人分,高超自己130000元,140000元我、高超、邵某三人分。我共得140000元,高超得了250000元左右,张某得了60000元左右,金某40000元左右。公告前我们种的,公告下来后我们剩了一些萱草种在西山那块地了,之前种了一半萱草没活,后补种的。单忠龙和高超说参加入股,具体我不是很清楚。补偿款给给单忠龙5000至6000元。11、被告人高超供述,2014年3月听说政府要占地修路,我和于振锋、张某商量种树苗好得点补偿款,我负责租地,共租了十三、四亩地,雇人花了80000元左右,于振锋、张某各出30000元,我出17000元,金某出10000元,单忠龙出了4000元。动迁得了510000元补偿,我和于振锋各分了120000元左右,张某分了50000元左右,金某分了40000元左右,单忠龙分了8000元左右。动迁公告后,我们种植过萱草,我记得以前地里的萱草种的有些稀,后来补苗补了一些,原有二成,后来补了一成。12、被告人单忠龙供述,2014年3月末4月初,有一天我从土门子村过看见高超、于振锋,张某他们在整树苗种树,我知道是占地,我和于振锋说,算我一股,我投资5000元,后来,补偿款下来,除去我投资的5000元外,我赚了几千,具体我记不清了,这些钱我没要,直接和他们说给于振锋还账了,因为当时欠于振锋十万元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征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返赃,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积极全额退赃并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于振锋、高超、单忠龙判处缓刑对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振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单忠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源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