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永良与张全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良,张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肖永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全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419号肖永良申请执行张全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全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