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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永良与张全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良,张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肖永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全红,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419号肖永良申请执行张全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全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