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军、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军,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4167-1。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维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6436-4。法定代表人:张红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军、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对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1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益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维军、临洮县渝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少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