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沈从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沈从菊,李传萍,谢长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抗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创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5326995—8。法定代表人:方俊杰,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沈从菊,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传萍,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谢长敏,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诉人六安市玉满堂宝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沈从菊、李传萍、谢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六市检民(行)监(2017)3415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义明审判员 魏云松审判员 张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