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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朝武诉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武,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195号原告:周朝武。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周朝武诉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朝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朝武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