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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杨集村。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6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上存款以履行本案义务。尔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并依法领取案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