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坡、吴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坡,吴会杰,李会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0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坡,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住通许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吴会杰,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生,住址同上。吴坡、吴会杰委托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会杰,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生,住通许县。上诉人吴坡、吴会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会杰于2017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李会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会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李会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吴坡、吴会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胡朝勇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浩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