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伟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10号原告:雷伟。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被告:周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伟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雷伟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