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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史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下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小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建军,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史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88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