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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平、朱宝标与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平,朱宝标,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冯平。申请执行人朱宝标。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平、朱宝标与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冯平、朱宝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