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播文与段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播文,段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956号原告:王播文,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段有珠,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播文与被告段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段有珠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播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有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段有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一份为凭。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因被告段有珠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有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播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段有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