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肖进松与谢文俊、叶祥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松,谢文俊,叶祥照,陈建,叶细先,王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191号原告肖进松,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三门市,委托代理人傅金恩,系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文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叶祥照,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陈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叶细先,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第三人王海平,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肖进松诉被告谢文俊、叶祥照、陈建、叶细先,第三人王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