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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紫阳与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紫阳,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847号原告:吕紫阳,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202号楼1层108。法定代表人:王献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紫阳与被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原告吕紫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紫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紫阳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安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霍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