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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爽与贝晓波、徐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爽,贝晓波,徐旋,昆山高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312号原告:赵爽,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晓波,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徐旋,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高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高格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6265R。法定代表人:贝晓波。原告赵爽与被告贝晓波、徐旋、昆山高格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贝晓波、徐旋、高格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爽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晓波、徐旋、高格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贝晓波、徐旋返还欠款4500000元;2、被告高格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贝晓波与被告徐旋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赵爽借款45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期二个月,并约定利息为日千分之一,如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被告高格公司提供担保。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被告贝晓波、徐旋、高格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被告贝晓波、徐旋作为借款人、被告高格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据(收条),借据载明:今向赵爽借到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人承诺于2016年11月19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若本人未按时还款,每日支付出借人借款总额的0.2%(0.1%利息、0.1%违约金)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承诺出借人因为我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债务追讨费用)由我承担。今本人徐璇、贝晓波收到出借人赵爽4500000元。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2016年9月20日原告赵爽转款3000000元(分三笔,每笔1000000元)、2016年9月21日原告赵爽转款1500000元(分二笔一笔700000元、一笔800000元)到被告贝晓波账户。上述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明细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贝晓波、徐旋向原告赵爽借款450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明细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格公司在借据(收条)上盖章,并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内,故被告高格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贝晓波、徐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爽4500000元;二、被告昆山高格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8490元,由被告贝晓波、徐旋、昆山高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缪美琴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