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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671号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0703881。法定代表人:刘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林,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03148R。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武,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林,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