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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A某、罗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A某,罗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60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张A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罗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赵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A某、罗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