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亦红与刘继业、文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亦红,刘继业,文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刘亦红,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继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文金娥,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亦红与被执行人刘继业、文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亦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继业、文金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继业、文金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亦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继业、文金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肖文雅审判员 刘贵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