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彭立伦、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伦,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立伦,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陈勇章。本院在执行彭立伦与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该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勇章、王开云、刘权、陈先金名下的银行存款1579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