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47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善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善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78号之六请执行人董显富。被执行人熊善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善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善列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善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熊善列在中国银行上饶市凤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71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善列在中国银行上饶市凤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71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50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名:玉山县人民法院,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