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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长霞、张文双、吴洪海、胡青春、张君忱、闫明达、赵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长霞,张文双,吴洪海,胡青春,张君忱,闫明达,赵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长霞、张文双、吴洪海、胡青春、张君忱、闫明达、赵福春申请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书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