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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执23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幸福路98号(倒班宿舍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游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拥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立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08民初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应加明审判员 赵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建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