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存山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山,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638号之二原告:张存山,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广栋,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山诉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存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存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存山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