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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飞超与马付云、韩风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超,马付云,韩风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7214号申请人:王飞超,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马付云,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韩风莲,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王飞超与被申请人马付云、韩风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飞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付云、韩风莲名下价值112702元的财产,申请人王飞超以其名下新A×××××福克斯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王飞超名下新A×××××福克斯牌小轿车车辆手续;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付云、韩风莲名下价值11270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83.51元,由申请人王飞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