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得佐、张世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佐,张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得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张世红,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得佐与被执行人张世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皖1004执1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世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已到期欠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1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得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04执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