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碰份有限公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杜恒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碰份有限公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杜恒涛,马占山,韩永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83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碰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7879573-9。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职位。被告:杜恒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马占山,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韩永智,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马占山、韩永智、杜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共计2080元,由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