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与重庆锐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重庆锐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25-1号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乐贤大道318号法定代理人:晋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9015701G。被告:重庆锐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法定代理人:陈登刚,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6760320W。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锐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明人民陪审员 余 刚人民陪审员 何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祖臻 来自: